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政策宣传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05 15:45:02  作者:市残联  来源:本站  阅读: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皖残联〔2013〕78 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组织部、编办、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国资委、统计局、公务员局、残联: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目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发挥表率作用,依法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确立了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了“本省行政 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 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条例规定,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落实《意见》精神,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为其他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发挥表率作用。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 2015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到 2020 年,所有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二、多渠道、多形式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各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

  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 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带头组织残疾人专项招聘,带动其他企业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三、加强工作督查,加大奖惩力度,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政策落到实处

  增强残联部门定残、核残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编办、统计等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残联进行用人单位核残,确保准确掌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真实情况。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残工委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共同建立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督查,贯彻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超比例安排奖励标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省级残保金对各地的超比例安排奖励给予补贴,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 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夯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基础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 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职能作用,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和会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并承担起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 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要求,协助核实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

  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残保金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更好地发挥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 业的作用。要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提高资金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使用效益。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 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 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各市及省直管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于 2014 年3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统计局    省公务员局   省残联

  20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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